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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9:57:21
比较来看,村民主观世界中的纠纷解决资源要比制度的设置要丰富,家庭、家族、邻里、有威望的人处于村民之中,是熟悉的、便利的而且是比较充盈的纠纷解决资源,可以成为制度内资源的最好补充。
因此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对中国传统法而言,目前比较法研究中的最大难题是原汁原味古代法已经无法寻觅,而对古代法的认识愈模糊,比较法研究中的误解和偏见就会愈多愈深。
[20] 魁奈说: 中国早期的几位帝王都是很好的统治者,他们所制定的法规和所从事的主要活动都无可厚非。从这位不知名的判词作者对礼与法关系的娴熟论述中,可以想见古代社会的法律环境:风俗的熏陶、日常的教育将礼与法早已铭刻在每一个人的心中。[33] 《古代法》,第96页。[10] 《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版本说明本书据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影印。[35]土地、房屋及一切物品的租赁、典当、买卖等规定是中国传统法不可或阙的部分。
伏尔泰这样评价中国人的精神生活:中国人没有使任何一种精神艺术臻于完善,但是他们尽情享受着他们所熟悉的东西。[1]在启蒙思想家的巨擘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ede et de Montesquieu 1689-1755年)《论法的精神》[2]、伏尔泰(Voltaire 1694-1778年)《风俗论》[3]、梅因(Henry Sumner Maine 1822-1888年)《古代法》[4]等著作中,人们在看到一个历史的欧洲的同时,也看到了一个未来的欧洲,毫无疑问,西方启蒙思想家对未来的信心是建立在传统的复兴和发展之上的。35年来的改革开放主基调,是按照顶层设计的蓝图和规划来推进的,具有明显的国家单轮驱动的特征。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条件下,它必须遵循人权保障的价值原则和司法伦理要求,并承担起相应的司法使命和责任。3.宪法法律至上的多元规则之治。首先,形成互控平衡的权力制约机制。 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转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中国建设战略,不仅是对既有法治进路的困境与问题的回应,也是对既有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升级,并促进了法治建设的重大转向。
过去,我们过于注重规则体系建设而忽视主体身份品格的培育塑造,加之我国具有较浓臣民文化传统和人民、主人、群众的政治情怀,因此,导致社会成员虽有法律上的公民身份,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现实公民权利和实践品格。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切实将这些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同步分割分解机制予以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从而为双重治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可靠保障。
因此,必须守住这个底线,这也是渐进平衡的法治策略的重要前提。因此,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要通过深度改革拓展民主参与和权利表达渠道,强化权利保障机制,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性品格和精神,以推进法治秩序的形成。特别是在司法改革的攻坚阶段,还可能会出于政治正确的方向考量,而将一些政治思维渗入司法、并构建并不适宜的政治性司法原则,这也正是当下法治进程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之一。从统治走向治理,意味着国家管理从纵向单元、命令服从、垂直控制的方式,转向横向多元、民主协商、水平共治的方式,因而就需建立公权力之间的多元互控平衡机制,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分立制约,也包括事权、财权、人事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切割与平衡。
总体而言,既要大力推进法治变革进程,又不宜采取另起炉灶式的激进策略,而应探索与现有体制能够兼容平衡的法治直通车,从而使法治中国建设能够有序推进。它将带来两大深刻变革:一是国家管理方式要从统治走向治理,二是政府治理与民间治理的双管齐下。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目前不容置疑的前提,因此,对执政党地位与宪法权威、权力制约与党的领导、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等重大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并予以民主化、法治化转型,将是法治中国建设成败的关键。也即在全球化进程中公权力扩张增长的同时,确认和保障私权利的同步增长,并以不断成长的私权自由空间和自由主义剃刀,来划定公权力必须止步的边界,进而对公权力进行同步性的分割分解、平衡制约和促进民间自治。
[3]可见,法治的核心要素和底线原则乃是治者与被治者要受法律的同等约束、被治者平等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保障。而在新形势下,司法公信与权威建设将会对法治中国战略产生关键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需按《决定》确定的目标大力推进司法改革。
其次,是去政治化,但这并不是说司法机关要与政治绝缘,更不是要否认党的领导,而是说要避免过去那种以政治思维、政治原则、政治方式来干预、操控司法的不良习惯,还司法以独立的身份、品格和运行程式。近年来,无论是法律体系构建、司法改革,还是法治国家方略、法治政府建设,都是以国家为主导的。
[德]埃尔哈特?丹尼格:《新世纪初期的法治:关键问题、主要趋势与未来发展》,李忠译,载夏勇、李林、丽狄娅?弗莱纳主编:《法治与21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页、第292页。4.司法独立与人权保障。直到晚近,学界才开始探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等,[1]但成效并不明显。也即从执政党到施政的政府,都要以遵守宪法和法律来确立其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而在双重治理的构架中,形成应有的公信力、动员力和导引作用。特别是各类民间组织的行业治理规则、社区自治规则、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都将成为民间治理的重要规制形式,从而实现官民互动的多元规则之治。只有基于本土国情和国际经验的平衡考量来构建良法体系,构筑适应国情的司法独立运行体制,建立起与国家治理相并立、相呼应的多元民间治理机制,塑造出自主自律的理性公民精神,法治中国才能在社会上扎根。
再次,是人权保障,倡导司法独立运行,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准则和约束。完备的法律体系无疑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并且会提升法治建设速度、降低成本,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也确实 有法可依了。
这样,法律就很难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准则,反而成为外在羁绊,甚至催生群体性事件。首先,是去行政化、去地方化。
但另一方面却也出现了法条主义倾向,也即构建法律体系本身似乎已成了目的、甚至变成一种政治成就的标志。再次,培育理性自律的自生自发秩序。
当改革步入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日渐凸显,既有体制制度的滞后性日渐突出,它越来越难以吸纳、包容日益高涨的社会诉求,致使国家单轮驱动的法治建设方式遭遇一定的困境和危机。在制度层面,近年来的中国立法速度和数量都堪称世界前列,移植和仿制的成分不言而喻。 三、法治中国建设的渐进平衡策略 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转向,无疑面临一定的困难、挑战和风险,而采取渐进平衡策略,也许才是代价更小、成效更大的现实选择。其二,考量本土国情,培育法治根基。
尽管它带来了法律体系建设上的巨大成效,但某些水土不服的现象也随之出现。一方面,国家会通过理性构建的努力来对自生自发秩序进行导引和调控,而民间力量通过经验理性所促成的自生自发秩序,则会对理性建构秩序产生补充和支撑作用,从而形成某种耦合与互动。
但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也会产生一定张力,理性建构所赋有的规划和指挥会抑制和限定自生自发秩序的探索空间,而自生自发秩序反过来也会对理性建构秩序的过度发展形成某种抵御和消解。因此,这就要求以时代的正义价值和治理精神,革除滞后的法律制度(如劳教、户籍),构筑和完善良法体系,并且宪法和法律权威要受到至上尊重。
治理是一个多中心、参与性、协作化的博弈共治过程,它不再靠传统政治权威和强力控制方式来操作,而是一切都要通过规则和程序来予以设定、规范和保障,使多元性与一致性、自由性与秩序性、中央性与地方性在规制框架中得以整合和良性运行。世界各国法治进程都是未完成性的,并呈非模式化、地方性和流动性的特征,西方本身已经开始怀疑传统法律幻想的普遍有效性,尤其是它对非西方文化的有效性。
基于破除改革深水区的体制机制障碍的需要,《决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要求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另一方面,基于民主参与机制滞后而日渐引发的公共政策合法性危机,则需要通过听证、质询等方式扩大公民参与途径,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以遏制公权的肆意性、保障私权的自主性。 35年来的改革开放无疑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既有改革开放能量却已基本释放完毕,中国又重新站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其直接后果就是法律纸面化——只存在于书面法典中,而未能变成生活中实际运行和遵守的规则,甚至变成抵制的对象,社会失序也就在所难免了。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公权滥用暴力与民间暴戾相互消长,使得一些维权行动和诉求表达非理性化、对抗化,缺少公民精神和公民行动的理性能力。一方面,存在严重的公民身份和权利等差(如户籍、就业、子女教育),参政议政和权利诉求渠道不畅,导致公民权利残缺和参与空间受限,公民角色认知和参与能力不足。
这就要求超越以往工具化的依法来治国的方式,转向法治化的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从而让权力由集中管控变分散制衡、由单元统治变多元共治、由纵向指挥变横向协作,进而推进理性的规则之治。而法治中国建设方略的提出,则将带来法治进程的重大转向。
这样,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之间交互作用与影响,并进而导致法律规则、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社会生活之间产生了一定的裂痕和分离。事实上,在正义价值供给不足的情况下,过度追求法条主义很容易带来法律专制主义,而此背景下的注释法学、法教义学也必遭遇严重的困惑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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